離婚訴訟的手續怎么走
離婚訴訟的程序怎么走: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必經階段 。
1、第一階段:起訴階段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
【離婚起訴程序怎么走 離婚訴訟的手續怎么走】2、第二階段:答辯階段(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 , 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
3、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 , 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 , 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 , 以及如何分割財產 , 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 。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 ,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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