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是債務應當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二是債務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 , 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 , 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 。
相反,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起訴離婚之后的債務算共同財產嗎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應滿足哪些條件】(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法律是支持起訴離婚時財產債務共有,但這只局限于夫妻共同財產或是共同債務,如果是個人的財產或是債務的話就不參與到相關分配中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共有的訴求是否能夠得到滿足等,請來94常識網上找律師幫助你仔細分析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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