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適用的條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 ,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 , 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并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是有條件的 。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 , 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 , 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 。被告人下落不明并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 。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發布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 。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 , 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準予 , 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采用公告方式送達 , 并且要遵守法律關于公告期的規定 。由于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布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于60天 。對于出國后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準予離婚,不用調解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 , 所以無須調解 。
5、人民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因此,解除婚姻關系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
那么有人不禁會問公告離婚難道是離婚的第三種方式?實際上不是 。雖然從表面上看,公告離婚是一種新的離婚方式,是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一種新方法,但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采用公告這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所以才被稱作公告離婚 。如果您也遇到了需要公告離婚的情況建議還是多多咨詢相關專業律師,94常識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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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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