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需要的證件都有哪些
離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1、婚姻關系的證明;
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如被告下落不明的 , 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折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 。如財產已被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
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
【訴訟離婚需要帶什么相關證件 訴訟離婚需要的證件都有哪些】實際上訴訟離婚程序更多的是希望經過法院調解夫妻雙方能重歸于好,繼續生活 。但現實生活中調解手段往往并不是太有效 。夫妻雙方提出離婚無論對于家庭還是社會都會有不好的影響,建議離婚時多多咨詢相關婚姻專業律師 。94常識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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