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什么
一、去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 。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 , 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 。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 , 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
3、開庭審理 , 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 , 開始法庭調查 , 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 。之后 , 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
三、法院判決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 。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訴訟離婚要先經過調解嗎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 , 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 。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 。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 , 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一方面 , 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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