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離婚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承擔以下訴訟義務;
(一)訴訟權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權利;
2、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3、有收集、提供證據的權利;
4、有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文書的權利;
5、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6、有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要求重新鑒定、勘驗、補充調查的權利;
7、有進行辯論的權利;
8、有請求法庭支持調解、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筆錄并申請補正的權利;
10、原告有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被告有對本訴予以承認或反駁提起反訴的權利;
11、有提起上訴的權利;
12、有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權利;
13、在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二年內有申請再審的權利 。
(二)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聽從法庭指揮,遵守訴訟秩序;
3、提供證據;
4、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5、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
二、離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
1、當事人應當圍繞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 不提供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
2、提供書面證據,應按時間或種類依次排列編號 , 并用標準A4紙裝訂整齊 。
3、書證應當提交原件 。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
4、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調取的證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但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證據線索 。經人民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5、在有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
6、提供證人或證人證言的,應當說明證人的基本情況及住址、聯系電話 。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并預付證人出庭作證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補償等費用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 , 由提供該證人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
7、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
8、當事人舉證要求是,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不得指使、賄買他人作偽證 , 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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