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有哪些特點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 。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 。
訴訟離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
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準予離婚取決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準予離婚 , 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后 , 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
法定期限
根據中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以及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離婚官司涉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該條同時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過錯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情況 , 如女方與他人重婚、姘居導致懷孕分娩等情況,男方感情上無法諒解,或女方實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
行使請求撤銷協迫婚姻權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 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 以上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
無過錯方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第三十條規定 ,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 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 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 , 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
因感情不和分居準予離婚的期限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 。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期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 , 對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
再次起訴的期限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 , 不受該期限限制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是進行訴訟離婚那么結果的效力是更加強的,訴訟離婚有著法定的必要條件 , 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在申請訴訟離婚之后可能會對雙方進行調解 。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94常識網相關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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