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離婚在哪里都可以離嗎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 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二、起訴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離婚糾紛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證據:
1、起訴書兩份;
2、結婚證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5、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如被告下落不明的 , 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 , 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家庭暴力和對方有過錯的也要提供相應證據,比如醫院病例、居委會或110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等 。
起訴離婚的第一步其實就是確定好管轄的法院,因為針對不同當事人的離婚案件,法律中規定的具體可以管轄的法院不同 。并且針對離婚案件來講,一般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來行使管轄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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