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 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后6個月內 。上述期間界滿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第二,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 。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離婚法對婦女的保護 訴訟離婚對女性是如何特殊保護的】第三,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 。如女方與他人通奸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 。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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