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的判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 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要如何才能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1.外國法院所在國與我國有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 , 或者有互惠關系 。
2.當事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直接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 , 或者外國法院依照該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互惠關系 , 向我國法院提出了請求 , 沒有當事人的申請或者外國法院的請求 , 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去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 。
3.該判決、裁定的承認和執行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對于承認或者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和裁定的申請或者請求 , 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不違背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 , 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認其效力,并發出執行令,依照我國民事訴訟規定的執行程序執行 。這樣執行的內容雖是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 , 但由于用我國法律文書確認了它的效力 , 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人民法院執行的是自己法院的法律文書,而不是外國的法律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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