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的規定 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及管轄具體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協議離婚 , 二是訴訟離婚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我國法院訴訟的方式離婚 。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 。下面94常識網婚姻法編輯介紹下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及管轄的內容 。
一、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按此規定 , 在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上,我國適用法院地法原則 。無論離婚的程序、及離婚的實體條件 , 均以法院地法律為準據法 。具體來說,凡是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 , 適用我國的法律,即在程序法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 在實體法上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在實體上,是否達到離婚的條件,以及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等問題上,也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
另外《住所與婚姻訴訟法》第5款又規定,在因同一婚姻而發生的離婚、別居或無效婚姻案件結案之前,原告補充訴訟請求或提出不同的解決辦法,或者被告提出反訴,英國法院對此有管轄權 , 只要英國法院對原來的訴訟有管轄權且訴訟尚未結束,而不管該條對管轄權的規定如何 。
二、涉外訴訟離婚的管轄
1、管轄的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管轄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 , 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 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
以上是涉外訴訟離婚的法律適用及管轄的介紹 。總的來說,涉外訴訟離婚案件的主體一方是中國公司,另一方是外國公民的 , 適用我國的法律;對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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