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通奸懷孕期間丈夫可否提起離婚訴訟?
妻子通奸懷上了別人的孩子,在懷孕期間丈夫起訴離婚 。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為由 , 要求法院主持進行親子鑒定 , 并判決與妻子離婚 。女方拒絕進行親子鑒定 。法院經過審理,最后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林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案件公布以后,爭論很激烈 。
在提交給中級法院的上訴中 , 林某認為:“一審法院的裁定書是無視案件的客觀事實 , 機械理解法律的‘一刀切’作法 。”因為按照有關司法解釋,婦女因通奸致孕等,不受“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定 。由廣東省公檢法司等部門發出的《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等問題的意見》也規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 。林某希望有關部門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考慮 。
看起來,這是一個非常簡單而又十分復雜的程序問題 。
說這個問題簡單 , 就是說,對于這個問題,法律有規定 , 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釋,照著辦就行了 。但是不然,這個問題絕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而是非常復雜的程序問題 。
法律規定 , 在婦女懷孕期間和分娩后1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護婦女和胎兒的合法利益 。這里保護的婦女,并沒有加限定詞 , 不能說有過錯的婦女就不在內;這里說的胎兒,也是一切胎兒 , 既包括合法的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 , 也包括非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 。如果說胎兒是非婚所育就要把他打下來,避免將來出現麻煩 , 大概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一方面說,生育不生育是婦女的權利,另一方面說,所有的胎兒,將來都是國家的生產力 。法律保護婦女,保護的是婦女的權利;法律保護胎兒 , 除了保護將來他作為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保護國家將來的發展 。這一點,大家都不會反對 。
《民法典》的這一條在規定前一層意思之外 , 還規定了女方同意和法院確認這樣兩種特例 。女方同意離婚的,當然不在此限 。同時 , 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就是依據這一點做出的 。在這一點上,不能說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沒有法律根據 。怎樣才算為確有必要,由法院斷定 。司法解釋認為,如果女方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或者查明屬實 , 就是確有必要,就可以受理 。這種解釋符合法律的這一規定 。至于這個司法解釋的精神是不是符合保護婦女和胎兒原則的要求,還值得深入研究 。
婚生子女否認 , 要提供證據證明 。
本案的原告提出與妻子3年未同居,如果有證據證明,或者對方配偶承認 , 應當是一個充分的證明 。現在的問題是,這一事實能不能得到證明?能夠得到證明的,就出現了舉證責任轉換的條件,女方如果提不出證據證明是婚生子女 , 或者不能否定連續3年未同居的事實,原告的主張就成立,不僅可以受理這個訴訟,而且還可以判決離婚 。如果原告主張其與妻子3年未同居的事就是那么一說,并沒有證據證明,而且被告不承認的,那就沒有辦法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就沒有任何舉證責任,法院駁回起訴 , 其權利就得到了保障 。
【妻子與他人懷孕了可以離婚嗎 妻子與他人通奸懷孕老公能否起訴離婚】因此,在這種案件上 , 總的還是要體現對婦女和胎兒保護原則的精神,即使是婦女一方有過錯,也要盡量地不傷害婦女和胎兒的利益,使其權利得到保障 。如果考慮到制裁“包二奶”、“包二爺”的違法行為 , 制裁的也是違法行為,不要對應當保護的主體予以過于嚴厲的懲罰 。所以,本案法官無法確認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又不確認原告主張的事實 , 駁回原告的起訴,沒有原則的錯誤 。
猜你喜歡
- 趙貴與宇文泰之間有什么關系 趙貴為了什么要支持宇文泰
- 韓信能夠稱之為戰神 韓信都參與過哪些經典戰役
- 丈夫失蹤妻子如何起訴離婚 老婆失蹤了如何起訴離婚
- 汽車電瓶的保養與維護方法
- 關興和張苞結義的時候,為什么劉禪沒參與呢?
- 為什么說蘇東坡與佛印是最佳損友?
- 離婚房屋贈與協議書 離婚訴訟中的財產贈與協議怎樣認定
- 陸抗夫妻恩愛,他為何要休掉自己的妻子?
- 起訴離婚大概需要多長時間 起訴離婚與起訴離婚分別需要多長時間
- 駕駛證丟了會不會被其他人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