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票怎么辦
對方不接傳票,可以公告送達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 , 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
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 , 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 , 送交代收人簽收 。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 , 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 , 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 , 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
公告送達 , 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 , 可以缺席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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