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需注意兩個程序方面的問題:
1精神病人的訴訟能力問題 。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神志清醒時 , 應盡量保障其訴訟權利 , 不應強行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需要為其設置訴訟代理人,一般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 。
【一方有精神病可以起訴離婚嗎 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有哪些情形】2結案方式的問題 。離婚訴訟屬于身份關系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本人表明是否愿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示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離婚當事人本人如果無訴訟行為能力 , 這類案件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必須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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