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 我國法律對現役軍人的配偶離婚有哪些規定呢】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釋義本條是關于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
(一)本條適用的主體
該條規定適用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 。
1、現役軍人 , 指有軍籍的人,包括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籍和軍銜的軍官、士兵 。具體包括:
現役軍官: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并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 。
軍士長 , 專業軍士:均屬士官、志愿兵役制士兵 。軍士長是指被任命為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現役士兵 。專業軍士是指服現役滿5年以上 , 自愿繼續服現役,經批準擔任專業技術工作的現役士兵 。
軍士、兵: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被授予上士、中士、下士 , 以及上等兵、列兵軍銜的義務兵役制士兵 。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由于年齡尚幼,不具備結婚的年齡條件,因此一般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屬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序列 , 但是在婚姻問題上仍按現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 。
現役軍人不包括:一是在軍事單位中未取得軍籍的職工;二是退役軍人,包括復員軍人、轉業軍人、退休軍人、離休軍人以及退役的革命傷殘軍人;三是在地方擔任某種軍事職務的人員 。如不屬于軍隊編制的在武裝部工作的干部、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的預備役士兵 。
2、現役軍人的配偶,指同現役軍人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并領取結婚證的非軍人一方 。也是本條的主體 。
(二)不適用本條規定的兩類軍人離婚案件
1、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則不是該條調整的對象 。本條的立法意圖,是以一定方式限制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實現權 , 從而對軍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別支持 。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 , 不管由誰首先提出離婚訴訟,若要適用本條的規定,則必然會妨害另一方軍人的利益 。這與該條特殊保護軍人婚姻的立法意圖不相符合 。
2、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主動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本條的規定 , 應按一般離婚糾紛處理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于1980年發布了《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該文件規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 。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br />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 , 現役軍人不同意的處理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 , 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 。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 , 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后,始得準予離婚 。
(四)需征得軍人同意的例外情況
“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 是針對“須得軍人同意”而說 ?!绊毜密娙送狻辈皇墙^對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 。哪些屬于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將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傊?,處理涉及軍人的離婚問題,有關部門必須慎重對待,從嚴掌握 。
原則上,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要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 , 但要是軍人存在重大過錯的則除外 。各位需要注意,我國僅僅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進行保護,如果是已經轉業或退伍的軍人 , 那么其婚姻按照普通人的婚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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