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公證嗎? 夫妻離婚是不是必須要辦理離婚公證呢】
離婚公證如何辦理?
離婚公證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離婚公證,另外一個離婚協議公證 。
(1)離婚公證:
當事人辦理離婚公證,應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
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已注銷戶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記載當事人自然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證明 。
2、離婚證書原件(包括已生效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 。如離婚證書遺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補發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
(2)離婚協議公證: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為了解除婚姻關系的財產物品處理而引起的雙方法律行為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 , 合法性的活動 。
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僅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 , 就子女撫養、住房使用、財產分割問題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而婚姻關系的解除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并自領取《離婚證》的前后進行 , 公證時應攜帶雙方身份證和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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