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爭議內容無非包括三個方面的: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包括債務如何承擔)、子女如何撫養及撫養費如何支付 。
1、一般若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且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是出于對感情和家庭的挽留,則該案件協議離婚的可能性就不大,律師調解的作用也不會明顯的;
2、但若一方只是出于想多要財產或想要孩子的撫養權而不同意離婚的案件 , 通過律師的調解而達成協議離婚的可能性還是蠻大的;
【為什么離婚案件必須調解 離婚調解哪些案情調解成功的可能性大】3、雙方都同意離婚且無孩子或對孩子的撫養權沒有爭議的,只是因為財產分割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 , 通過律師的調解而達成協議離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
二、律師如何參與離婚調解
我個人認為 , 律師在參與離婚調解的過程是,應當認真對待以下方面:
1、調解前 , 應當充份了解和分析案情,歸納案情的可能爭議焦點;
2、與對方當事人初次見面,應當由律師單獨與其交談,了解對方的真實想法;
因為曾愛得死去活來的一對小冤家,如今已變成了恨得死去活來的冤家對頭了,若雙方能自行協商成功也就不會來委托律師了,所以若第一次就讓雙方當事人直接面對面的談判可能會使雙方的情緒容易失控,使談判無法繼續進行下去,所以第一次應當由律師與對方單獨面談 。
3、律師在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 , 再次總結該案件雙方的真正的爭議問題;
4、在與雙方當事人商談過程中,應當給他們進行相關法律的普法,讓他們能正確認識自己的哪些要求是合法的,哪些要求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特別是雙方在財產分割方面出現分歧時 , 應當幫助雙方當事人確定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哪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如有一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時因一套房產(婚前一方所買 , 但婚后有還銀行貸款)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律師在接手該案后,及時地向雙方說明了依據法律的規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但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部份是夫妻共同財產,后雙方在律師的主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共同去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為雙方都節約了金錢成本、時間、精力;
5、調解時 , 律師不能急于求成,要有耐心,不能指望一個回合就能使離婚協商成功,一般協商成功的案件都需商談三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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