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二審被告死亡怎么辦?終止訴訟 。
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 應中止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
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 , 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 , 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3.有利生活 , 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 , 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 , 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 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
【離婚案件二審被告死亡怎么辦,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是什么】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 , 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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