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參加訴訟,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離婚案件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為原則,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 , 出庭應訴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不能僅由訴訟代理人進行代理 。同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規定,原告在經傳票傳喚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結合這兩條法律規定來看,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簽收法院的開庭傳票后,如果確實有無法到庭的客觀事由,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處理 。沒有特殊情況或者有特殊情況而事先又未提出書面意見,那么可以按撤訴處理 。
法理依據
【離婚案如果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離婚案件原告不到庭該如何處理】離婚案件是身份關系的變更之訴,它不僅關系到婚姻關系的存廢 , 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的穩定 。從立法層面來看,我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所持的態度是審慎的,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比較慎重 , 因此坊間也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之語 。這是立法和司法的態度,具體到一件離婚案件中,婚姻關系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原被告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但是,原被告感情狀況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礎,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訴訟代理人在內的第三人是無法完全知曉的 。從常理來看 , 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兩個身份概念,委托代理人所掌握的情況大量來自于委托人的一面之詞,無法對真正情況作全面的了解,如果沒有原告本人的陳述 , 代理人根本無法就具體事實來陳述和發言,那么案件事實也就很難查清 。同時 , 從原告的角度來說,作為訴訟的發起方,本應積極準備訴訟,方便法院查明事實早日裁判 。但在開庭之前不說明無法參加訴訟的客觀事由,開庭之日也不積極履行出庭應訴之義務 , 其行為是一種消極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行為人應該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負責,按自動撤訴處理就是要讓原告擔負這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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