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舉證都舉證什么? 離婚案件糾紛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有關法律解答】
離婚案件糾紛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有關法律解答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 , 如果自己有這方面困難,你可以委托律師協助處理 。
1、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 , 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
第一,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
第二 ,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 。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
第三 , 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 。但是 ,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
第四,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
2、證人
證人:知道案件情況并提供證言的人 。在我國 , 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 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不同于見證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第7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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