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 , 調解無效 , 應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是否準予解除夫妻關系的基本原則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 , 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唯一的、根本的法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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