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準備工作和活動 。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后 , 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后,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 。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 。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由此可知 , 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于人民法院 。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 , 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眾的內容 。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公開審理的 , 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公告可以張貼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欄 , 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
開庭審理前 , 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
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后,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
法庭調查完結之后,是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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