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妻外遇暴力索賠親屬協助被處刑罰】
妻子與他人有不正當的關系,丈夫發現第三者后 , 與親屬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向第三者索要賠償并取得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最終,令人同情的一方卻站在了被告席 。2月28日,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對陳-林和張-彪作出判決 , 二被告人均以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
法院審理查明,于-芳與丈夫陳-森(另案處理)自2005年起夫妻關系不和,2006年與胡-平相識后發展成為情人關系 。2009年1月31日,陳-森發現于-芳和胡-平在于-芳娘家,于是帶領弟弟陳-林和妹夫張-彪來到于-芳的娘家尋找胡-平 。三人在于-芳娘家發現胡-平后,先是對其拳打腳踢,后來陳-森以胡-平破壞家庭為由要求胡-平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 并采取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胡-平支付現金4萬元 。陳-森威逼胡-平說出銀行卡密碼,陳-林從銀行卡支取現金5萬元 。2月1日晚 , 尚未給付的1萬元由于-芳提供擔保后,胡-平才被允許離開于-芳娘家 。在此過程中,胡-平價值人民幣11893元的黃金項鏈和錢包內3000元現金被搶走 。2月8日 , 陳-森到公安機關自首 , 并將所獲財物退還 。2011年11月9日、11日,陳-林、張-彪分別到公安機關自首 。
法院審理認為,陳-林、張-彪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 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搶劫犯罪數額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鑒于二被告人具有從犯、自首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具有過錯 ,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其他的搶劫犯罪比較而言,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相對較?。?決定對二被告人減輕處罰,故依法對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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