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予受理的情況 離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一、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 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 , 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 ,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 。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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