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多的離婚案件中 , 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會提出質證這一程序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其本身也集合了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優點,注重在庭審中發揮當事人的作用 。證據應當在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這是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發揮作用的重要途徑之一 。
庭審活動的核心:即當事人在庭上舉證、質證以及法官認證的過程 。
質證的含義:是指當事人雙方采用詢問、辨認、質疑、辯駁等核實方式對一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辯的過程 。
質證的目的:是為了就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明力對法官的心證產生影響,使法院正確認定證據的效力 。
質證的特點:
1、質證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 。這是從訴訟權利的角度,是狹義的規定 。
若將質證作為一種法庭調查的方式來進行劃分 , 質證的主體應包括當事人、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這是廣義的質證主體 。
2、質證的范圍,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 。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夠出示的證據,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 。即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為證明爭議的事實而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
B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并記錄在卷的證據,不需要在法庭上進一步質證,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
應當注意的問題:
A、質證的范圍,僅限于雙方當事人為證明爭議的事實而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另外4種證據(證人證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當事人陳述)的調查另有規定 。
B、對對方的證據,自認的問題,要慎重 。根據證據規則,在自認的情況下,就免除了對方的質證責任 。
離婚案件開庭中,證據質證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質證的優劣直接決定了案件的結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
如對于對方出示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證據一定要仔細查看、核對,書證必須當庭查看原件,并與復印件進行比較,物證要核查原物并結合其他證據,辨別其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發現疑點立即提出異議或要求對方繼續舉證印證 。對鑒定結論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對出庭證人進行質證 , 要對證人有無行為能力、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方面等進行判別質證 , 反駁對方不適當引導證人之質詢的方式、時機和言論 。
【離婚案件舉證質證過程 離婚訴訟中質證有什么技巧】針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找出其破綻,避實擊虛,打亂對方陣腳,達到以守為攻 , 各個擊破的目的 。質證的過程也是一個辯論過程,切忌在質證中放過任何一點辯論機會,這十分關鍵,因為法官認證時,他們必須以質證的結果為認定基?。?我們曾經遇到過法庭辯論時對方律師引用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事實根據 , 這時只要你提出“聽不懂”,法官會馬上制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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