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訴前調解的程序 離婚訴前調解程序是什么】一、離婚訴前調解程序是什么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 , 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這里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 。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 , 經過哪個機關調解 。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愿、合法原則 , 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
由于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癥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著積極作用 。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系、消除對立情緒 , 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
二、什么是離婚調解
離婚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 由于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 應當進行調解 。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 。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 仍應進行調解 。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 , 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 。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 , 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 。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 。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于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 。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愿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 。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 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 。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 , 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
離婚訴前調解是不能由法院主持進行的,此時可以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來主持進行離婚訴前調解 。要是調解不能和好的話,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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