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離婚案件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 , 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
公民戶籍遷出后但尚未落戶,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沒有經常居住地 , 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戶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
公民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 , 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也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 , 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
公民被注銷城鎮戶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也被注銷城鎮戶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 , 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 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
【離婚起訴哪些法院可以管轄 訴訟離婚怎樣選擇管轄法院】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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