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不離家權利遭遇侵害該怎么樣辦?
案例一:早在2008年12月25日,秦*燕與封*在一場大吵大鬧之后即辦理了離婚手續 。事后不久,由于彼此感到后悔,藕斷絲連的他們最終又住在了封*家,但一直未辦理復婚手續 。2011年2月 , 封*拿出大部分資金建造了一棟小洋樓,秦*燕也花了一些私房錢 , 還付出了勞動 。2012年9月,封*因另有新歡執意將秦*燕趕走 。秦*燕無奈之下只好同意 , 但要求對小洋樓進行分割,卻被封*拒絕 。
法官說法:秦*燕有權分割小洋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即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所有 。但另一方有過資助或作過輔助性勞動的,則為一般共有,可根據各自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份額 。本案中,雖然封*支付了大部分資金,但秦*燕也作出過資助并付出過勞動 , 故應根據秦*燕的出資比例和付出的勞動確定秦*燕的份額 。其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在于 , 后者不論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能力大小、收入多寡,一般均按平均分配 。
案例二:2012年5月,楊*與葛*偉離婚時 , 因只有一套兩室一廳一廚一衛一陽臺的房屋,而彼此均無在外另行居住的條件,雙方對該套房互不相讓 。最終,只好達成協議:每人一室,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共用 。可由于雙方矛盾較大 , 一個月后 , 葛*偉遂鎖住衛生間、廚房不讓楊*使用,目的是通過制造麻煩將楊*“攆”走 。
法官說法:楊*有權請求法院判令葛*偉排除妨礙 。在楊*與葛*偉就房屋分割達成協議之后,彼此便擁有對客廳、廚房、衛生間、陽臺的共有權 。《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即任何一方在對共有財產正常行使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權利時,都不得妨害對方正常權利的行使 。葛*偉不讓楊*使用衛生間、廚房,顯然是對楊*共有權的侵犯 。鑒于《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葛*偉自然難辭其咎 。而該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礙” 。
案例三:因常常遭受丈夫杜*航的毆打,肖*于2012年5月提起訴訟后被法院判決離婚 。考慮到8歲的兒子隨杜*航生活,而杜*航多次要求肖*幫助照顧孩子并一再保證不再對肖-萍實施暴力,自己一時也確實沒有找到合適的居所 , 肖*不久又和杜*航住在了一起 。可杜*航很快便舊病復發,因為對兒子衣服的購買問題與肖*發生爭執之后,用拳腳將肖*打傷,花去3000余元醫療費用 。
法官說法:肖*有權要求杜*航賠償損失 。雖然他們離婚后又住在一起 , 但這并不妨礙肖*具有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不管基于何種理由、出于什么原因,杜*航都無權對肖-萍實施人身傷害,否則便屬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即杜*航必須向肖-萍作出賠償 。當然,肖*也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對杜*航給予治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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