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調研,2010-2012年羅湖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分別為685件、786件、791件,其中適用公告送達程序的案件為67件、82件、91件,占全部離婚案件數的比重為9.78%、10.43%、11.50%,呈逐年遞增趨勢 。離婚案件采用公告方式進行送達,容易被當事人利用進行訴訟欺詐,加大了裁判風險,應引起有關部門重視 。
問題表現:一是影響被告訴訟權利 。根據新《民訴法》規定 ,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 , 法院應當采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訴訟文書 。在公告送達的情況下,被告常常無法參與訴訟,但根據新《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這導致被告有關權利無法通過再審程序得到補正和救濟 。
二是增加法院審理難度 。在該類案件的審理中,因被告無法提供抗辯和舉證,使法院對婚姻關系的真實情況難以查清 , 對案件事實難以認定,從而可能導致判決中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的處理容易出現偏差錯漏,加大了裁判的難度和風險 。
三是容易產生訴訟欺詐 。個別原告為了達到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不法目的,故意利用訴訟程序漏洞,隱瞞被告聯系方式或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虛假證明,從而獲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離婚判決,嚴重地影響了司法的公正公信 。
【離婚案公告送達的過程 離婚案件中公告送達程序存在風險應引起重視】對此 , 我們建議:一是建立個人信息共享系統 。建立法院、公安、金融等機構部門共通共享的個人信息查詢系統,建立全國法院系統統一的訴訟信息共享系統 , 減少信息查詢成本 , 使辦案法官獲取更多的送達信息,優先保證直接送達 。二是完善公告送達程序 。完善公告送達制度,促進公告媒體的多元化,差異化和電子化 , 改變以往公告送達一律刊登于《人民法院報》的做法;增加公告的頻率,保證公告的篇幅和位置,增加被告獲取送達信息的可能性,避免公告送達流于形式 。三是加大對訴訟欺詐的處罰力度 。細化新《民訴法》中關于訴訟欺詐處罰的法律條款,完善《刑法》規定 , 增設訴訟欺詐罪,實現調整訴訟欺詐行為的民刑對接;對涉嫌訴訟欺詐犯罪的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堅決維護司法權威 。四是加大司法審查力度 。強化法院職能,重視對該類案件中訴訟證據的審查,確保證據鏈條的完整性,必要時 , 辦案法官應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走訪,避免出現錯案 。文章源自深圳羅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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