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嗎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為何必須進行調解】
一、通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婚姻關系向和美方向發展;
二、通過調解 , 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 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三、通過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 , 鞏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
四、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 , 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沖區 , 有充分的考慮余地 。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序 , 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不經調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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