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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離婚小貼士 夫妻感情破裂時必讀(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離婚)


1.婚前協議的約定有效嗎?
案例:2009年1月 , 胡某出資85萬元在上海市黃埔區購買房屋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009年10月7日,胡某與石某登記結婚 。雙方簽有婚前財產協議 , 約定胡某婚前在上海市黃埔區購買的房屋,在與石某登記結婚后 , 作為胡某和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2010年4月 , 石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依法分割該房產 。而胡某認為雙方的婚前財產協議約定房子的歸屬實為贈與合同 , 由于婚后胡某并沒有在房產登記部門添加石某為共有人 , 所以該贈與合同因相應物權沒有轉移而不發生法律效力,故主張該房屋為其婚前個人財產 。
解析: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 。本案胡某和石某,在結婚登記時,對胡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約定結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這種約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書面約定中的一種 , 應認定合法有效 。胡某2009年1月出資85萬元在上海市黃埔區購買的房屋應根據該協議的約定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 。
2.怎樣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同居、離婚小貼士 夫妻感情破裂時必讀(夫妻之間感情破裂離婚)】案例:李某與王某均系離異,兩人均事業有成,收入頗豐 。各自名下的財產價值幾百萬元 。2009年3月,他們打算結婚,由于都經歷過失敗的婚姻,怕將來在財產上產生糾葛,兩人都同意對婚前個人財產進行公證 。那么,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解析:《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前財產公證的具體步驟: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如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 , 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未拿到產權證的帶上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 , 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正接待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
3.同居關系解除后,財產如何處理?
案例:劉某和女友張某同居了三年 , 并且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 。在辦理房產證時,因為感情甚篤,劉某沒有在房產證上登記自己的名字 。不久前,張某以感情不和提出和劉某分手 。劉某要求分割共同出資的房產,但張某提出房產登記在他一人名下應屬其個人財產 。她將如何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呢?
解析: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 ,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 ,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本案中的劉某和張某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房產,但產權卻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 。在張某否認劉某出資的情況下,劉某應提供自己共同出資的證明 , 這樣才能認定這套房產屬他們共有所有 。一般這種情況,建議在購買房產時雙方共同去辦理,并在購房合同上簽上共同的名字 。或雙方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購房出資數額,防止將來產生爭議 。
4.同居期間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同居關系?
案例:張某和李某2008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8月開始 , 李某搬到張某處 , 與張某同居生活,但兩人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2009年5月,李某提出要求張某和其一同去領結婚證 。但是,張某卻說雙方性格不和,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 。張某的要求能實現嗎?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張某和李某的同居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張某要求解除同居關系,法院不予受理 。但張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法院應當受理 。
5.未婚懷孕導致女方身心受傷,可以要求男方賠償么?
案例:小王和男朋友小秦在大學期間談戀愛 , 后發生宮外孕,手術摘除了一側的輸卵管 。當醫生告知會影響小王以后的懷孕概率后,男朋友小秦卻提出了分手 。小王非常傷心,小秦這種行為算不算人身傷害 , 可以向小秦索賠嗎?
解析:本案是非婚性行為產生的人身損害 , 此類案件女方可否得到賠償,要看男方有沒有過錯,如果有過錯就構成侵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本案,首先 , 小王正常戀愛中懷孕,婚前性行為是雙方共同自愿所為,不是男方一方的行為導致的;其次,性行為導致宮外孕,并被切除一側輸卵管,從醫學上說,概率極低,其與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結構有密切聯系 。男方事前無法預知會出現此種損害結果 , 應屬沒有主觀上的過錯,不構成侵權 。但因為損害后果比較嚴重,完全讓女方承擔有違公平,所以可以適用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因切除輸卵管手術產生的各項費用,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 。至于精神損害和可能不孕的損失等是不能賠償的 。
6.解除同居關系的財產如何處理?
案例:小林和小葛是男女朋友,從2004年開始同居,同居期間,兩人一起出資購置了一套房產 , 并進行了裝修,還購置了一些家具和家電用于共同生活 。然而 , 好景不長,去年,小林和單位的一個女同事關系暖昧,小葛多問了幾句 , 小林還動手打了小葛 。小葛非常傷心,于是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 。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關于同居當事人之間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 。同居受法律保護的成分是極為有限的 。雙方一旦發生情變要解除同居關系,大家最關注的問題就表現在財產分割上 。對同居期間財產歸屬的處理原則是:第一,雙方在同居前個人財產仍歸個人所有,第二、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第三,對于必須登記的財產 , 如房屋、汽車等 。非登記一方沒有證據證明登記的財產是雙方共同購置,且登記方又否認該財產系雙方購置,則該財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應屬登記所有人一方的財產 。在實踐中,法院在處理因同居關系而產生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案件時,通常會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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