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確定的夫妻的身份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身份權,它不同于財產權,不能直接體現為某種物質利益 , 主要是一種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悅 , 夫妻的互相忠實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穩定,給人以精神上的力量 。當過錯方實施的行為導致婚姻的破裂,必然給無過錯方精神上帶來極大的損害 , 因而由此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為精神上的損害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新《婚姻法》)首次確立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確立,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面向21世紀我國新《婚姻法》的重要里程碑 。它填補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空白 。適應了我國現實情況下調整離婚關系的需要,反映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對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離婚過錯方,促進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正日益發揮著主要作用 。而且在離婚案件的實際審理過程中,這些規定的適用也越來越多 。新婚姻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新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為離婚之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確理論依據 。筆者擬對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進行初步的研究和討論 。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 是規定配偶一方實施妨害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受害配偶所造成的巨大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痛苦,加害配偶給予受害配偶的非財產上損害給予金錢賠償的法律制度 。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國外一些國家的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 。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對離婚本身而產生的精神痛苦的賠償,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對這種離婚本身進行安撫的撫慰金 。我們知道,對于精神損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觀的以金錢計量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又稱為撫慰金,是一種特殊的賠償金,兼具經濟補償、精神撫慰和警戒預防功能:一是從經濟上填補損害,二是撫慰受害方因合法權益遭受損害之痛苦 。所以,給付撫慰金,除盡可能填補損害外 , 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因精神損害而引起的悲傷、抑郁、憤怒、絕望和恐懼 , 獲得心理上的慰藉 , 平息其怨憤、痛苦 。三是制裁、預防違法行為 。撫慰金制度既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也是對其他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具有警戒和預防的作用 。因此說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是一項得民心、順民意的法律制度,其意義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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