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彌補損失、撫慰精神、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等三種功能 。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是損害賠償的最基本功能 。精神撫慰 。則是基于一方有重大過錯 , 導致離婚,給配偶帶來巨大的精神創傷,因此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金本身兼具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性質,讓受害人因精神損害而產生的痛苦、失望、怨恨與不滿情緒獲得心理上的慰藉 。而且通過責令違法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也能夠起到制裁和預防作用 。
基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上述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該規定為受害當事人損害賠償提供明確的范圍標準,有利于統一司法實踐中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并有利于對當事人提供有力的保護 。
將離婚損害賠償項目分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財產損害賠償項目、與精神損害賠償項目,分別展開論述 。
第一節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離婚要求賠償 如何結婚離婚的賠償問題呢】《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尤其是家庭暴力和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往往涉及到對人身損害的賠償 。對人身損害的賠償除了《婚姻法》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 。
離婚損害賠償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本節的第十一項定期金與上述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不能并列,而是作為一種賠償方式,作為對一次性賠償的補充 。由于定期金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規定的制度,所以本書將其放在最后一項進行說明 。
一、醫療費
(一)概念
醫療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 。它不僅包括已支付的醫療費用 。還包括將來的醫療費用,例如為了恢復器官功能而進行訓練所支付的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
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需要再次治療的費用或傷情尚未恢復需要二次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
(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4.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 。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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