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證書和孩子撫養權能給孩子改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 , 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 ,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 , 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 , 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 , 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 , 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 , 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
特別提醒
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后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
(1)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 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 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2)已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寫申請報告 , 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證書原件及有關證明(有單位的要有干部履歷表或招工表并由單位核實簽意見蓋章),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 , 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變更 。
(3)父母離異后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協議后,方能申請辦理變更 。
(4)父母離異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且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要求變更其姓名的 , 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要求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須是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的姓名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獲得了孩子的撫養權和改名字沒有多大的聯系 , 但是在給孩子改名字的時候還是要考慮一下另外一方的意見,這樣可以減少矛盾產生,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94常識網在線律師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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