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成為留守兒童撫養權怎么變更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 ,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留守兒童的基本權益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賦予了未成年人10項基本權利:生存權或生命權;繼承權;姓名權;肖像權、國籍權;名譽權、智力成果權;受教育權;受撫養權、繼承遺產權;身心健康全面發展權;已滿16歲的勞動就業權、勞動保護權;處于困難或危險境地及殘疾兒童的受援助權;司法保護權 。這些權利涵蓋了家庭、學校、社會等各個方面,分別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規定并保證其實施 。
《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有四項基本權利:
1、生存權——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
2、受保護權——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
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
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表達權) 。留守兒童作為一個特殊群體,這些權益常常遭到忽略或侵犯,給他們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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