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的爭奪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夫妻爭奪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1、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 。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里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 。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
夫妻一方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性的收益 , 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 , 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審判時,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
(2)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
只有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屬于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爭奪子女撫養權需要哪些證據
(一)子女撫養費的問題,提交雙方的收入證明;
(二)如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離婚證據;
(三)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
(四)對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5、子女單獨隨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
因此 , 本文介紹的內容都是實際中在離婚時需要面臨的問題,大家需要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的處理這個問題 。當然 , 必要的時候,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有更大的幫助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94常識網專業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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