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什么情形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什么情形】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概念及類型,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離婚,父或母再行與他人結婚而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母 , 夫或妻稱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 。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以下情形:
1、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繼子女沒有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也沒有得到繼父母的撫養教育 。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之間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 屬于姻親關系 。該種關系也稱“名分型” 。
2、父或母再婚時,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撫養費和教育費由生父母負擔,并沒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 , 也沒有受到繼父或繼母的撫育 。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彼此不負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 仍屬于姻親關系 。
3、父或母再婚時 , 繼子女未成年或未獨立生活,由繼父或繼母給付全部撫養費或分擔部分撫養費,或者撫養費主要由生父或生母提供,但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 , 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顧與撫育 。這種繼父母繼子女關系,相互形成法律系 , 即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
4、繼父或繼母經生父母同意,在依法辦理收養關系后 ,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養父母養子女關系,該子女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仍為直系血親關系,而與沒有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于收養成立之后消除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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