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1997年黃-明(男)與崔-琳(女)登記結婚 。1998年3月女兒黃*晶出生 。兩人相繼下海經商,事業順利的同時,感情卻嚴重失和 。2003年8月,二人協議離婚 。黃-明表示愿意撫養孩子,崔-琳同意,雙方協議:黃*晶歸黃-明撫養,崔-琳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至女兒獨立生活止;坐落于朝陽區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歸黃-明所有,坐落于石景山6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歸崔-琳所有,各房屋內的家俱、電器隨房歸屬;個人生活物品歸個人所有 。
2005年5月2日 , 黃-明帶女兒一起參加朋友聚會 , 一位朋友開玩笑說:你女兒長得一點都不像你!回家后趁著女兒熟睡,黃-明仔細觀察女兒,覺得黃*晶長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產生懷疑,第二天便攜女兒黃*晶去做親子鑒定 , 結果證明黃*晶確實非己所生,與自己沒有血緣關系,自己并非黃*晶的生理學父親 。黃-明遂向法院提出訴訟,以女兒黃*晶非自己所生為由,要求變更黃*晶的撫養權 。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 , 依據法醫鑒定中心關于親緣關系鑒定結論,表明原告黃-明與黃*晶無血緣關系,黃*晶不是黃-明所生之女 , 原告黃-明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黃*晶由被告崔-琳獨自撫養 , 原告黃-明不需支付撫養費 。
【律師評析】
父母子女關系又叫親子關系 。“親”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 。通常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依血親而形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 。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自然血緣或直系血緣關系,但是法律上確定其與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 。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關系就是擬制直系 。
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自然血親而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雙方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產生;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撫養、贍養義務依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形成 。本案通過法醫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得知,黃-明與黃*晶不具有血緣親子關系,黃-明不是黃*晶的生理學父親 。那么就是說黃*晶并非黃-明的親生女兒,基于這一事實,黃-明與黃*晶之間即沒有自然的血親關系,同時也沒有法定的擬制血親關系 , 黃-明也就沒有義務再撫養黃*晶 。換一個角度講,黃-明沒有義務為他人的女兒承擔撫養義務,盡撫養義務的應該是黃*晶真正意義上的父親和母親 。法院判決變更黃*晶的撫養權,由崔-琳撫養符合法律規定 。
在這起撫養權變更案件中,原告黃-明是受害者 。當其知道與自己共同生活且撫養七年的女兒并非自己親生時,所受的精神打擊與摧殘是無法言喻的,本案父母子女關系的錯位,主要是由被告崔-琳造成的,若黃-明據此提出賠償請求,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崔*應承擔相應的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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