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括性原則: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二)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嚴重疾?。?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
(三)對兩周歲以上的子女 , 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怎么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怎么爭取子女監護撫養權】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四)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
綜上所述,對于子女的撫養主要考慮子女年齡,父母各方給孩子提供的成長環境誰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長等因素,同時還要一并考慮父母哪一方能給子女更好的經濟條件和更周全的照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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