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夫妻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的審理原則是: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 離婚案件中法院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怎么處理】(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 , 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 , 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
2、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 , 對子女成長有利 , 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 。
4、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一般準許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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