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什么是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 , 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 。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 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
第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是哪些人?
【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征收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對象及征收標準是怎樣的】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里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漢族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生育二胎的漢族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征收數額少于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 。該法出臺以后,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征收社會撫養費 。
第三、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如何確定?
考慮到全國各地資源、環境條件的差異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辦法》僅對確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 , 以便各地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合實際的具體標準 。
各地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1、當地城鎮居這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
2、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
3、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具體情節 。情節不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數額也會有所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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