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偉與賀*秀系夫妻關系 , 1998年 , 李*偉外出打工期間與一黃姓女子發生婚外情生一子黃*宇 , 2004年起李*偉一直下落不明 。2007年黃*宇因患病生活出現困難而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李*偉應支付黃*宇撫養費,而后黃*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標的1.5萬元 。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未發現被執行人李*偉個人財產 , 但查明其妻賀*秀在銀行有工資存款數萬元,遂裁定扣劃了其中的1.5萬元 。賀*秀以其對丈夫的私生子沒有撫養義務為由,要求退還扣劃款項 。
【評析】
司法實踐中,案外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 , 就執行行為向執行法院提出不同意見或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屬于執行異議 。本案賀*秀的執行異議能否成立,存在兩種意見 。
一種意見認為,賀*秀與李*偉系夫妻 ,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賀*秀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工資,歸李*偉、賀*秀夫妻共同所有 。李*偉不履行對非婚生子的撫養義務,法院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扣劃夫妻共同財產實現判決內容,是合法的 。應當駁回賀*秀的執行異議,將該1.5萬元作為執行款發給申請執行人黃*宇 。
另一種意見認為,賀*秀在與李*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工資依法雖為夫妻共有,但依照婚姻法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共同財產僅用于清償夫妻共同債務 。李*偉對非婚生子的撫養義務屬于個人債務,該債務依法不能用共同財產清償 。法院不宜扣劃賀*秀的工資存款,賀*秀的執行異議成立,應予退還 。
筆者支持第一種意見 。理由是:
【妻子有生孩子的義務嗎 妻子有義務負責丈夫的私生子嗎】一、賀*秀的工資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涉及我國的婚姻財產制度 。婚姻財產制度也稱夫妻財產制度,其核心是解決夫妻婚前財產及婚后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的婚姻財產制兼采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 。原則上約定優于法定,在夫妻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依法律規定確定夫妻財產的歸屬 。共同財產是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1)主體必須是夫妻;(2)必須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財產;(3)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除外 。我國婚姻法第17條采取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從以上的理論和法律規定不難看出 , 本案執行異議人賀*秀的工資 , 是其在與李*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 二人未對該工資約定歸賀*秀個人所有,且工資亦不在個人特有財產之列,因此,賀*秀的工資屬夫妻共同財產是勿庸置疑的 。
二、李*偉所負債務屬于法定共同債務
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是不存在任何問題的,本案關鍵是看李*偉因撫養非婚生子所負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范圍包括:(1)一方婚前的債務;(2)個人財產所負債務;(3)個人不合理開支或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比對之后不難發現,本案被執行人李*偉對非婚生子所負債務不屬于以上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盡管該條司法解釋未明確撫養義務的具體指向 , 但筆者認為非婚生子身份不影響黃*宇的被撫養權 , 依據是《婚姻法》第25條,即非婚生子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因此,本案被執行人李*偉不履行判決撫養義務,所形成之債務應當認定為其與賀*秀夫妻共同債務 。
因此,執行異議人賀*秀對丈夫的私生子雖然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法院所扣劃的賀*秀的工資存款,是李*偉與賀*秀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偉對非婚生子黃*宇所負債務系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共同債務符合法律規定 , 法院扣劃賀*秀的工資存款是有法律依據的,賀*秀的執行異議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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