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撫養費有什么樣的依據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
(1)子女的實際需要 。
(1)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
(2)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
即使夫妻雙方離婚后,撫養的義務也不會消失,監護人和另一方均需承擔起撫養的義務,對于孩子的撫養義務并不是永久的,一般情況下,是到其成年為止,但是對于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有其他疾病等特殊情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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