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對于法院應否受理該案,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是保護婦女權益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高某產后不到一年,李某即提出離婚,故法院不應受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了在三種特殊時間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但同時該條也作出了例外規定,即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 ,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中高某產后即丟下子女,不盡母親的撫養義務,同時還對李某及其家人進行辱罵和毆打,應屬該例外規定,故法院應該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 。
「評析」
【離婚案件怎樣受理 離婚案件受理流程】筆者以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之所以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是考慮到婦女作為社會弱勢群體 , 易受到侵害,其權益應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特別是在該條規定的三種時間里,女方在身體和心理上都相對更加脆弱,更需要男方的關心和照顧 。如果此時法院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無疑是對女方的極大打擊和傷害,是對女性人權的踐踏,嚴重違反了人道主義精神 。故此時法院不受理男方的訴訟請求 ,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 ,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權利 。在法律作出如此強制性規定的同時,也考慮到了特殊情況,該條中“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即是例外 。該規定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即在三種時間里,男方提出離婚的 , 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但不是一律不予受理 。那么如何界定確有必要呢?筆者以為,如果在三種時間里女方不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如進行自殘 , 傷害胎兒,不撫養甚至虐待嬰兒 , 對男方或其親屬實施暴力等,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 同時也極大地損害了他人的權益 , 就屬于“確有必要”之情形 , 此時如果男方提出離婚,法院就應該受理 。因為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不是建立在損害或踐踏他人權益基礎上的 。本案中,高某在生下孩子后即回到娘家,既不履行母親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又對來接她回家的李某和李某的家人進行辱罵和毆打,其行為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 同時也損害了李某、婚生女及李某家人的權益,故此時李某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應該受理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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