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他們選擇在兒子兩歲半時離婚
王某和余某經同事介紹相識6個月后登記結婚 。2012年8月1日,他們的兒子出生 。
據王某介紹,余某在坐月子期間與丈夫和公婆矛盾不斷:先是因余某得乳腺炎吃藥后給孩子喂奶的時間問題發生激烈爭吵 , 再是因自己晚上睡覺開空調使孩子受涼要召開兩家家庭會議,后是因兩家人給孩子聽的早教音樂和看的兒童書籍有分歧而發生矛盾,還有其他一些生活瑣事問題 。2014年年底,夫妻又發生了一次沖突并通過報警解決后,雙方矛盾激化 。
2015年1月21日 , 王某將余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系,同時主張兒子的撫養權歸自己 。
法官在組織雙方調解時,王某稱之所以選擇此時離婚,主要是因為孩子長到兩歲多,能脫離母親生活,按照法律規定不能必然判給母親了 。另外,他也要做好第一次判不離的準備 。而余某在咨詢律師后覺得 , 此時不離,王某6個月后再起訴,法院還是會判離 , 而且孩子越大,自己取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會降低,故同意離婚 。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和余某在撫養孩子的條件上差別不大,而且也都積極要求孩子與自己共同生活 。但考慮到孩子不滿3歲,更加適宜由母親照顧 。現僅憑王某的陳述及證據 , 尚不足以認定余某存在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因素 。故判決孩子隨余某生活 , 王某每周末探視孩子一次、兩天 。另外,寒假期間探視時間不少于7天,暑假期間探視時間不少于15天 。
“兩歲半現象”原因解讀
法官調閱相關案例分析認為,之所以會頻發“兩歲半現象”,原因有二:
一是與夫妻家庭關系和孩子成長的基本模式有關 。婚后,妻子不可避免地與公婆的生活發生交集往往是在生孩子之后,特別是女方坐月子期間 。這個階段,由于女方身心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極易與公婆和丈夫發生矛盾 。一般情況下,孩子太小時,家庭成員會將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即使有了問題也極容易轉移消解 。但等孩子基本能脫離母親喂養生活后,家庭成員的關系變得熟悉,說話做事較之前更加直白,不愿忍氣回避,矛盾便會成為家事的中心,直至集中爆發 。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作出“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明確規定 。男方要想在離婚時訴爭孩子的撫養權,必然會避開“兩周歲以下”這個年齡規定 。
那么,司法實踐中出現“兩歲半現象”就不足為奇了 。
法官特別提醒 , 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核心,任何時候,尤其在孩子上學之前的關鍵幾年,要特別注意家庭關系的和諧 。等到孩子再長大些,原先與孩子撫養有關的家庭矛盾可能會迎刃而解 。切勿沖動地對待婚姻,切勿因顧及個人感情而最終傷害孩子 。
【孩子兩周歲離婚歸哪方 離婚時孩子兩歲半該歸屬哪方】對于“兩周歲”作為法律上關于哺乳期的一個最長時限,僅是法院裁判撫養關系歸屬的其中一個參考標準 。即使到3歲、4歲,孩子仍屬幼小,判歸母親撫養的可能性仍然很大 。當然,如果母親根據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或法官對父母雙方條件作綜合判斷,也可能判2周歲左右的孩子歸父親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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