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恭城瑤族自治縣小鳳(16歲)與何-文(30歲)相識戀愛,次年上半年何-文即到小鳳家入贅同居生活,并于2006年11月生下一男孩蜂,同居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 。2008年初雙方逐漸產生矛盾,此間 , 小鳳于同年5月份與他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現已懷孕8個月,2008年8月23日晚 , 雙方發生爭執后何-文帶著小孩回到自己家里居住 。隨后,為爭奪小孩蜂的撫養權 , 小鳳于2009年9月10日將何-文訴至恭城法院 , 要求撫養蜂 。
【失去撫養權的媽媽意味什么 母親為何難獲撫養權】【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和被告對同居期間生育的小孩都有撫養的權利,而且與雙方都有較深感情,但小孩已近3周歲 , 屬哺乳期后的子女 。另外,原告已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并組成家庭,還懷孕在身,其個人精力將更會多的投在新組建的家庭和即將出生的小孩身上,對蜂的關心將不及被告,亦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長,因此,小孩應由被告何*文撫養為宜 , 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駁回了原告黃*鳳的請求 。
判決文書送達后 , 雙方未上訴,該判決也于2009年12月9日發生法律效力 。
【評析】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一是小孩年紀幼小 , 二是被告是到原告家就親生活的 , 判決后則要帶著小孩另立家庭一起過父子生活,表面看似乎判給原告撫養將更加合理 。擔撫養權之歸屬 , 關鍵要看是否對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長有利,身心健康是指軀體(生理發育)和精神(心理發育)均健康才是真正的健康 。本案審理時查明雙方撫養小孩的物質條件基本相當,物質條件容易改變,可成長環境很難改變,而環境則可塑造人 。原告與他人另外組建了家庭并即將再生小孩,勢必分散照顧黃河蜂的精力,況且,讓他從小在有生父的情況下跟隨繼父生活,從世俗的觀點看,也難以茍同 。因此,由被告撫養小孩更為上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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