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與羅某于2014年8月結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1月,雙方發生爭執,羅某遂離家出走一直未歸 , 此時孩子剛出生3個月,尚處襁褓 , 嗷嗷待哺,而家里父母亦年歲已高,丈夫劉某既要務工養家糊口 , 又要照顧孩子 , 百般焦慮,無所適從 。無奈之下以孩子名義一紙訴狀至法院,要求妻子羅某負擔孩子撫養費至18周歲止 。羅某辯稱 , 其與劉某未解除夫妻關系 , 也未放棄孩子撫養權,劉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屬夫妻共同財產,劉某用該期間的勞動報酬支付孩子撫養費,應視為其也一直在盡撫養義務 。
【法官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費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所必需的費用,亦是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生存保障,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亦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 , 不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異均不能免除父母對孩子的法定撫養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 , 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被告羅某應負擔孩子的撫養費 。當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支付子女的撫養費并非是將撫養費的所有權轉移給另一方 , 而是一方將夫妻共有財產即該方經濟收益的使用權交由另一方用于撫養子女 , 鑒于羅某與劉某的婚姻關系未解除,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未定,關于孩子撫養費應以實際發生計算為妥,若羅某在判決之后仍不履行撫養義務,劉某可另行主張 , 故法院最終判決妻子羅某一次性支付給孩子自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判決之月)止的撫養費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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