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主要有兩種情況:名分型和撫養型 。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類型
在實際生活中 ,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主要有兩種情況:
(1)名分型,即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沒有對繼父(母)盡贍養義務;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繼父(母)的撫養教育 。此類繼父母子女關系為是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系 。法律上并沒有規定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育義務,是否撫育應以自愿為前提 。
(2)撫養型,即生父(母)與繼母(父)再婚時,繼子女尚未成年,他們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 。或者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撫助 , 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雙方享有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 , 承擔相應的義務 。此類繼子女與生父母、繼父母之間形成雙重權利義務關系 。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時接受生父母與繼父(母)對其的撫育,將來成年后還要履行贍養生父母、繼父(母)的義務 , 并可以繼承生父母、繼父(母)的遺產 。
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的標準
主要理論觀點有:
(1)以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為標準;
(2)除(1)外 , 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 , 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3)認為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系;從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解釋,筆者基本贊同第2種觀點 。此外,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是否需要達到一定的時期 , 始能認為形成撫養關系 , 法律并無明文規定 。如果撫養的時間較短、或是僅為臨時性的、或時斷時續的 , 是否可以認為已形成撫養關系呢 , 這些問題不能解決,會直接影響《婚姻法》的實施,容易引起紛爭 。近年來有人提出繼父(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間始能確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以彌補這一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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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義務關系的類型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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