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繼承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 其次是遺囑和遺贈 , 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 , 但不能處分 。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 。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 。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 , 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 。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 。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 。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 。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 , 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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