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經濟條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撫養權嗎
有變更撫養權的訴訟,這在程序上沒有問題,但是否可以變更就要看實體條件 。經濟狀況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標準,比如母親條件好,可以保證子女吃高檔自助餐,父親卻只能保證吃家常菜 , 但這不一定就代表母親更適合監護子女 。這要看原則性的問題,根據情況而定,比如虐待子女、嚴重疾病不能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等,如果子女年滿10周歲 , 還要征詢子女的意見 。
附:子女撫養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 , 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再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隨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 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離婚了!女方怎樣可以得子女撫養 離婚后經濟條件好了能要回子女撫養權嗎】《婚姻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 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當父母不履行應當承擔的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 , 可以要求義務人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如果父母仍不承擔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 。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義務人先行支付撫養費,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 。義務人拒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比如從義務人的工資中扣留其應當支付的撫養費 。
94常識網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點擊這兒#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94常識網婚姻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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